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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必要和紧迫性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相关会议的讨论发言时表示,中国已初步构建了一整套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政政策体系。下一步,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其中,二氧化碳是考虑适时征收的税目之一。

    财税部门高层人士的最新表述至少传递出这样的信息: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开征的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日益凸显。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多税种、多项税收政策和排污收费为主体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但仍存在过于依赖行政手段,行政成本偏高,执行效果稳定性较差,易干扰市场竞争等问题。现行针对自然资源和污染产品的税收政策还不能有效体现环境成本,排污收费仍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掣肘等弊端。开征环境保护税,就是要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等特点调整企业的环境行为,使企业为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高于治理费用的税收成本,进而倒逼企业采取措施降污减排,逐步改变目前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的状况。

    要使环境保护税的执行效果实现上述预期目标,税制设计无疑是关键所在。从近期专家学者的研讨和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可以对未来我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要素管窥一二。

    在课征对象方面,为了减少阻力,更加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可能遵循我国税改近年来一直秉承的“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针,初期可考虑在部分试点地区对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如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化学需氧量)等大气主要污染物实施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在适当时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等)征收,最终将具备条件的排污收费全部改为环境税。

    二氧化碳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之一,意味着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等将有可能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但在选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时机上,还要重点考虑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从而不增加宏观税负。

    在税率设计方面,应考虑具有一定的弹性,即规定各环境保护税税目的税率幅度区间。具体的适用税率,则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税率区间内确定。此种考虑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为今后调整税额提供空间,以适应不同阶段的降污减排形势,另一方面符合新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方向,即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权。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初期,其税率水平设计得不应过高,但理应高于现行征收的排污费标准。

    在税收减免方面,应对主要耗能行业中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减征环境保护税。对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征收机关方面,环境保护税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环保部门负责认定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这不仅能够发挥税务机关在征收能力、手段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同时能够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税的执法刚性。

    “十二五”规划纲要已对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划,但作为一项会对相关行业、企业产生影响,税负有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税收政策,宏观经济形势无疑是一个必须重点考量的因素,这个因素往往会对税种的开征或改革起到决定性作用。一般而言,应选择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收益水平也保持较快增长,同时通货膨胀率处于较低水平的时期开征新的税种。但从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看,短期内似乎并不具备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能否根据现实需要尽快推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开征,还需审时度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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