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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海:“狠抓零散税”凸显财税改革紧迫性

来源:中国信息报

■ /文

      中央刚刚采取措施遏制征收“过头税”现象,而为了完成指标,地方税务机关又盯上“零散税”。“零散税”并非独立税种,通常是指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临时经营、个人劳务或经营收入、个人房屋出租、楼宇散户所带来的零星分散的税收。 
      “零散税”的征收对象多是自然人而非法人主体。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除法律有免征规定之外,无论税源大小,做到“应收尽收”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也有利于公平税负;多地推广狠抓“零散税”的措施,本无可厚非。 
      然而,这也暴露出财政同时面临增收和减税的压力。受益于年初以来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大幅增加,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5%,但中央财政收入仅增长1.5%,比7%的预算目标低5.5个百分点。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完成全年收入增长任务依然艰巨。
      增收的压力制约了减税空间。“零散税”本身具有“易漏难管”的特征,长期以来由于征管成本高而被忽视。现在为完成税收增长指标,地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狠抓“零散税”本身就反映了税收困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而眼下狠抓个体工商户的“零散税收”似乎要让他们享受到企业法人的“税负待遇”。
      财税分配中存在“三元悖论”:减税、增加公共福利支出、控制政府债务与赤字水平三大目标,至多只能同时实现两项。公共福利属刚性支出,只增不减。而赤字率年初已定,约为GDP的2%左右,意味着实际新增1000亿元左右赤字,与“营改增”减税规模匹配。财政可能无力再实施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大规模减税计划。 
      未来要解决增收与减税这对矛盾,只能是结构性减税,有减有增,体现差异性。为调节收入差距,针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课征财产税;而对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减税。这样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体现税收对经济结构调整作用。
      “零散税”既包括针对房屋出租这种财产性收入课税,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理念,又包括对个人劳务收入征税,似乎有加重弱势群体税负的嫌疑。这种矛盾性现象引发热议的背后,反映了人们对宏观税负认识的分歧,也反映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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