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下一步扩大试点行业时不应局限于短期内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而应更多地从全产业链税负不增加的角度设计试点方案,不宜再增加新的税率档次,要更重视发挥税制优化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
“营改增”试点方案设置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并采取财政补贴等多种措施,确保试点企业税负不增加。因此,“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比较顺利。笔者认为,在改革初期,这些措施对减少试点的阻力是非常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税制的优势。未来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将全部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目标,在方案设计时需处理好税负调整与税制优化的关系,更好地发挥“营改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如何看待“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与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征税相比,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的征收机制要复杂得多。因此,应全面客观地分析“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以普遍反映税负增加较多的交通运输业为例,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配套措施不到位导致税负增加。如按照税制规定,燃油费发票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但很多加油站现在还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由于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
二是目前试点局限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试点企业现阶段的外购服务尚不能完全抵扣。随着试点范围和行业的扩大,试点企业的税负会有进一步的下降。
三是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增值税允许抵扣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在试点期间未购入机器设备的企业税负较重,但未来购入机器设备时税负会大幅下降。因此,试点年份税负上升的企业在整个经营周期的税负可能是下降的。
四是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营业税仅对销售收入征收,经营模式不同的企业只要销售收入相同税负就相同。但增值税允许抵扣中间投入和机器设备的进项税,许多企业的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征收机制,就会导致税负上升。如采取挂靠经营、内设修理车间的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负担会增加较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相比,税负也会增加较多。
上述四个导致税负增加的因素中,前两个因素会在配套措施到位、试点范围和行业扩大后逐步消除,而后两个因素是“营改增”后税制优化的必然结果,尤其是企业经营模式不符合增值税征收机制导致的税负上升恰恰是“营改增”促进专业化分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作用的体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还体现为下游企业可抵扣税额的增加。虽然短期内一些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增加,但如果全产业链的税负下降,试点行业增加的税负会通过价格机制在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动态调整,经过税负转嫁后,税负就会相应下降。
应重视“营改增”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作用机制不同,“营改增”试点不应仅关注个别企业短期和静态的税负调整,更应重视“营改增”后税制优化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试点方案在确定各行业适用税率的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是以行业总体税负为基础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作用机制不同,原营业税税负相同但经营模式不同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会有差异,而这种税负调整恰恰是税制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作用的体现。
但是,目前试点地区普遍采用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的措施,以保证所有试点企业税负不增加。这一措施对减少改革阻力和扩大减税效应是必要的,但应明确这一措施的适用期限,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营改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从未来增加试点行业的角度分析,“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也有必要作出调整。由于服务业行业众多,各行业的有机构成、市场结构、服务对象和上下游关联关系都有很大差异,如果严格按照改革前后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设计适用税率,势必还要增加税率档次。而增值税税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中性”特征,税率档次越少、抵扣链条越完整,税制运行就越顺畅,下游企业抵扣增加导致的主辅分离和外购服务增加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就发挥得越好。而税率档次过多不仅造成税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且在企业集团化、多元化发展,跨行业经营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会造成较多的征管漏洞,增加税收管理的成本。
从国际经验看,全世界开征增值税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实行单一税率;实行两档税率的国家约占1/4;只有很少国家实行4档以上税率。因此,下一步扩大试点行业时不应局限于短期内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而应更多地从全产业链税负不增加的角度设计试点方案,不宜再增加新的税率档次,要更重视发挥税制优化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
协调税负调整与税制优化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除了要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关系外,关键要解决服务业各行业间的差异较大与增值税要求较少档次税率之间的矛盾,即处理好税负调整与税制优化的关系。
解决税率档次过多的一个思路是服务业普遍适用统一的较低税率,但这会产生商品与服务之间新的税负不均衡,不利于制造业的发展。综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增值税税制优化的要求,结合缩小间接税比重的目标,应将现行13%的优惠税率下调至11%,实行17%、11%和6%三档税率。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适度下调增值税标准税率至15%以下,对商品和服务普遍征收,对确需扶持的少数行业只设置6%一档优惠税率。
将目前按20%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纳入增值税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作为生活性服务业按照简易征收方式征税,征收率维持20%不变;另一种是适用标准税率同时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额外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