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群众举报直指政府机关纳税盲区

  近日,河北省某县地税局稽查局以群众举报为线索,对县政府机关销售不动产涉税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 
  据承德市地税局案件举报中心人员介绍,自该中心1998年成立以来,每年受理的举报案件中总有30%以上是反映政府机关偷逃税款的,最多的时候曾达到80%,许多案件金额十分惊人,且案件涉及多个执法机关。 
  2003年9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某县政府机关将自有的临街办公用房全部拆除,2004年该机关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420万元,新建综合楼一栋。其中一、二层用作底商,预售款合计209万元;三至六层一部分用作办公用房,一部分用作职工住宅。 
  该单位有关基本建设、职工集资、商品房开发批准文件及住房分配方案等一应俱全,但无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和底商预售款申报缴税记录。6份产权转移书据少贴印花税票1045元;销售不动产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0.45万元、城建税5225元、教育费附加313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45元。 
  税务检查过程并不复杂,该单位领导也承认上述事实。但提到产权转移书据应贴印花税和底商预售款应纳营业税等问题时,该单位领导的理由是:“税务机关没有通知过纳税,我们也不了解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这样的申辩理由在法律面前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地税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费,对其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税款50%的罚款。 
  1999年,承德市地税局查处某县建设局偷税案件,涉税金额40万元;2000年查出某局机关家电三产偷税53万元;2003年查处某镇政府销售商品房和投资旅游项目偷税案,涉税金额达70余万元。 
  据承德市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这些单位偷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销售不动产。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政府机关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办公条件,他们纷纷卖掉原有的办公楼筹建新楼,但销售旧楼取得的收入基本上没有纳税。二是出租房屋,主要是政府机关利用闲置房屋或修建临街商品房进行出租,主要从事打字复印、办公用品、品牌专卖等项目。有的政府机关甚至将整个楼房(例如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出租给他人经营。税务机关在管理和检查时往往注意了经营业主的纳税情况,而忽视了收取租金的纳税人———政府机关。三是个人所得税。政府机关对每月固定的工资部分缴纳的税金往往是准确的,但对大额的政府奖励却经常隐瞒不报。例如2000年一项电力工程奖励,某政府机关有功人员拿到奖励近50万元,但无一人申报纳税。群众举报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了查处。 
  笔者认为,造成政府机关偷逃税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纳税意识淡薄,在思想上认为自己是“吃皇粮”的,对于纳税也表现出一种特权思想,因此在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后根本不想纳税。二是缺乏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与企业相比,政府机关更加侧重对权力的运用,而淡化了对纳税义务的承担。三是税务机关对政府机关的检查力度偏小。税务机关在许多方面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对政府机关的税收检查并没有列入税务机关的日常选案范围,只是对一些必须查办的案件才进行介入,这种偶然性的检查难以促进政府纳税意识的提高。 
  笔者建议应利用各种形式在各级政府及公务员中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将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使政府机关在思想上真正重视税收工作;税务机关应将政府机关列入日常税收检查范围,一旦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同其他纳税人一样进行处理,从而在行动上消灭盲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次数:106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