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了期限 丢了撤销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龙璋
某私营企业2002年10月发生欠税15万元,为了逃避税务部门追缴税款,2002年12月该企业将20万元的库存商品无偿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
当地税务部门在知情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2004年6月,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后,就该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一事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对税务机关的申请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撤销事由的,撤销行使的期限为1年,从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税务机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撤销权的期限为5年,自纳税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受上述法定时间限制,正因为税务机关超过了法定期限,也就丧失了行使撤销权的资格。